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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的通知

查看:3511作者:新疆日报   2020-12-15 17:46

近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
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
新疆电网执行新的输配电价
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

 

 

 

     此次电价调整后,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至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规定执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户输配电价水平将进一步降低。预计每年可减少全区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13亿元以上。



同时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户
执行同价后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
具体为:

电度电价1至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

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价格处负责人表示
电价调整后
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
基本处于全国最低
平均降幅超过7%
其中南疆平均降幅高达20%以上

此前,新疆各地电网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都不相同,此次调整实现了12个价区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同价的目标,降低了大工业企业的用电价格,落实了国家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要求。

 


 

 

 

同时

《通知》完善了新疆电采暖电价政策
明确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
其中居民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
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
谷段0.165元/千瓦时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通知》要求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要按照确定的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
同步调整电表和结算方式
增加百姓和企业的获得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
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主动服务企业

 

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价格处负责人介绍,我区现行电采暖用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专项交易得以实现,到户电价由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等构成。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到户电价水平不明确,电网企业调表不及时等原因,老百姓的直观感受不明显。此次调价后,电采暖电价更清晰透明,有利于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电价改革带来的红利,有利于电价执行和社会监督,也为电采暖推广使用和南疆煤改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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